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的政策(13项)
1. 社会保险补贴:(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四种形式之一的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脱贫人口的政策享受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2.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脱贫人口的政策享受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3.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参照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执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4. 青年就业见习政策: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并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渝人社发〔2018〕96号)、《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69号)。
咨询电话:023-67202773
5. 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
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不含劳务派遣),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指“4050”登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文件:《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咨询电话:023-67816475、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6. 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对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零就业家庭人员、(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4)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咨询电话:023-67807632、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7. 双更基地扶持政策:对达到一定功能、绩效标准,被认定为“双更”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
咨询电话:023-67807632、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8. 孵化基地扶持政策:(1)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2)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3)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4)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
咨询电话:023-67807632、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9.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分别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60%。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21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2)普惠性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服务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基础上扩大到所有行业,单位性质由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施。其中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分别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60%。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21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政策文件:《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 号)、市人社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咨询电话:023-67832525
10.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单位和个人各缴纳0.5%),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
政策文件:市人社局等3部门《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5号)、市人社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1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者培训机构颁发)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
咨询电话:023-67813118、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2. 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补助额度1000元/人。要求:享受主体必须为企业性质、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为2022年、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在2022年,且为其连续参保3个月及以上,申报时该高校毕业生为该企业在职职工、同一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单位享受一次补助、本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政策文件:市人社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咨询电话:023-67832525
13. 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对吸纳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经认定为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按招用农民工人均5万元贷款计算,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政策文件:市人社局《重庆市返乡创业中的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号)、《关于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6〕218号)。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二、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6项)
14.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1)个人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辖区(渝人社〔2021〕236号文件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22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3)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北人社发〔2021〕4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咨询电话:023-67807632、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5. 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对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6. 脱贫人口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到户籍区县外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3个月以上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员,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10号)、《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7.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对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每年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政策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咨询电话:023-67812861、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8.脱贫劳动力交通食宿补助: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脱贫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脱贫劳动力100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
咨询电话:023-67813118、各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
19. 技能提升补贴:为符合条件的职工(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36个月,截止2022年12月31日放宽到12个月)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补贴额度根据证书等级、行业紧缺程度为1000-2500元,每人每自然年限享受一次。
政策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7号)。
咨询电话:023-67832525
三、对重点群体进行兜底保障的政策(3项)
20. 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为市局认定的未退休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每月636元/人。
政策文件:市就业局《关于调整适用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渝就发〔2018〕34号)。
咨询电话:023-67832525
21. 大龄及失业慰问金:春节、元旦、端午、国庆等节日期间为正领取失业金或大龄下岗生活费人员发放慰问金,额度为每个节日50元/人。
政策文件:每次节日前单独发文通知。
咨询电话:023-67832525
22. 失业保险待遇: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同时为其参加职工医保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
政策文件:《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